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京開幕,種子法修正草案提請大會審議。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就種子法修正草案的有關問題作說明時表示,此次修正旨在擴大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權利保護范圍,延伸保護環節,提高保護水平,加大保護力度,用制度導向激發原始創新活力。
此次種子法修正草案若審議通過,將會是種子法自2000年頒布以來的第四次修改。
從總體上看,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還有短板弱項,國內主要糧食作物品種中修飾性品種比較多,一些品種繁育停留在對主要推廣品種和核心親本的修飾改良上,導致品種遺傳基礎窄,審定品種多但突破性品種少,同質化問題比較突出,難以適應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障糧食的新形勢。因此,亟需對種子法進行修改。
從2021年3月開始,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啟動修改種子法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司法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參與。起草組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種子企業及專家意見,召開評估論證會,反復研究,形成種子法修正草案。
劉振偉介紹,此次修正重點在于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為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修正草案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壞節,將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加工(為繁殖進行的種子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儲存等。草案體現權利一次用盡原則,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不再對收獲材料行使權利。
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為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從源頭上解決種子同質化嚴重問題,修正草案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并可以獲得授權,但對其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在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77個成員中,有68個已經實行這一制度。鑒于實施這一制度是循序漸進的過程,草案作出授權性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及判定指南等,由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確定。自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發布之日起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按照實質性派生品種相關制度管理,不溯及既往。
完善侵權賠償制度。為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修正草案加大了懲罰性賠償數額,對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可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數額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難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限額由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為保護種子市場正常交易,增加侵權人合法來源抗辯條款。修正草案規定,不知道是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的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能證明該繁殖材料或者收獲材料具有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完善法律責任。為強化對種子生產特別是果樹種苗生產檢驗、檢疫的管理,防止攜帶疫病果樹種苗流入市場,修正草案明確,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從事種子生產,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追究法律責任。
(文章來源:農資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