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農藥管理司)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發出關于藜蘆堿和梨小性迷向素相關產品有效成分更名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藜蘆堿、梨小性迷向素相關產品有效成分名稱,根據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意見,現對藜蘆堿和梨小性迷向素相關產品有效成分進行更名。
一、藜蘆堿標志性有效成分名稱變更
含藜蘆堿的農藥登記產品,農藥名稱變更為藜蘆根莖提取物,有效成分為藜蘆胺,同時將白藜蘆醇、藜蘆托素作為標志性成分,在產品質量標準中加以規定。
已登記的含藜蘆堿制劑,登記證持有人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原登記證、加工工藝、產品質量標準、質量檢測報告、電子標簽等資料,申請登記變更。
二、梨小性迷向素產品有效成分名稱更名
梨小性迷向素中三個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稱變更如下:
Z-8-十二碳烯乙酯變更為順-8-十二碳烯乙酸酯;
E-8-十二碳烯乙酯變更為反-8-十二碳烯乙酸酯;
Z-8-十二碳烯醇變更為順-8-十二碳烯醇。
對已登記的梨小性迷向素產品,登記證持有人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原登記證、相關情況說明、電子標簽,申請登記變更。
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農藥管理司)提請各有關省級農藥管理部門及時通知轄區內企業做好相關農藥登記變更工作。
消息來源于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